議事論事|境外港人選舉權應獲保障

文/徐若曦

媒體早前披露,政府擬最快下月向立法會提出修例,建議在內地設立票站供內地港人投票,爭取趕在明年立法會選舉落實;由於時間緊迫,政府今次修例未打算進行大型公眾諮詢,也不會改變「通常在香港居住」的選民定義。

多年來,政府在公眾諮詢方面下了很大工夫,市民也一直有參與公眾諮詢的傳統。可以說,公眾諮詢是政府與市民之間達成的不成文契約,政府出台的政策是否成功,成也諮詢,敗也諮詢。當然,做好公眾諮詢需要一定的時間和機會成本,不久前有官員曾慨嘆政策出台前做好諮詢有難度,因為諮詢往往會變成動員行動。政府今次擬不進行大型公眾諮詢,除了時間緊之外,估計也有擔心攬炒派從中作梗,使修例節外生枝的因素。但是,境外投票不僅涉及法律問題,還涉及重要的政治問題、社會問題,政府提出條例草案前必須有充分準備,不可掉以輕心。

疫情凸顯境外投票迫切性

筆者從宏觀着眼、微觀入手的考慮,仔細查閱了政府2012年、2015年、2017年三次有關優化選民登記、檢討選舉安排的公眾諮詢文件和最終報告,發現不同政見的政團,無論是立法會議員、學者還是普通市民,對諮詢議題未涵蓋的境外選民投票以及「通常在香港居住」的選民定義問題非常關注,每次諮詢都有政團及公眾人士主動提及,要求政府研提解決方案,也曾提出具有建設性的意見。

2012年諮詢時,公民黨的意見書專門講到要釐清合資格選民,認為「香港基本法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而根據現時的法例,只有登記成為選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和通常在香港居住的居民方為合資格選民。就民間對於通常居港的定義之問題有着不同的爭論及疑問,例如是否應包括一些退休後回內地居住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公民黨認為政府應該及早釐清有關通常居住的定義……」民主黨的意見書認為「對於已在境外居住的選民,為保障基本法賦予的投票權,其最後居住地/直系親屬地址均可被接納為其登記選民的地址」。

2015年諮詢時,經民聯、民主黨均認為政府應就「通常在香港居住」作出定義,民主黨更具體建議如某人更改登記資料或新登記為選民之前一年,其中有多於6個月的時間居於香港,才可以被視為「通常在香港居住」。

到了2017年諮詢,既有建制政團提出「政府當局應考慮准許本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並在內地工作/居住的合資格選民,在政府駐內地辦事處投票」的建議,也有公眾人士提出「政府推出境外香港永久性居民投票方案」的要求。

2012年選舉公眾諮詢至今已經8年時間,觀乎政府發表的三次諮詢報告,從最初認為「此問題比較複雜,當中牽涉到香港永久性居民投票的基本權利,須留待下屆政府小心處理」,到表示「不宜在選舉法例就此作出定義,政府無意在選民登記中加入額外條件」,再到表明「會作適當研究跟進」,一直沒有什麼實質性的突破。

值得指出的是,在過去10年,立法會至少討論過5次「境外選民投票」議題也未有定論。拖延多年的「通常在香港居住」的選民定義和境外選民投票問題,在新冠肺炎疫情中暴露得特別突出,終於迎來了政府從善如流、堵塞法律漏洞的曙光,殊為不易。特首接受媒體採訪時稱,將以「迎難而上、排除萬難」的精神完成此項工作,可見政府決心之大、力度之強。

事實上,公眾在以往選舉諮詢中多次表達對境外投票的關注,已幫政府解決了「是否需要」的問題,下一步政府只需以「如何進行」為重點制定實施方案。同時,政府應當樂見攬炒派就此提出意見,如果他們為反而反,不惜打倒昨日的自己,只能是自取其辱,反倒有助於公眾認清其「只反對不建設」的真面目。

在大灣區推行先導計劃

雖然政府傾向不就修例展開公眾諮詢,但筆者認為,政府須想方設法釋除公眾對相關問題的疑慮,增強修例的公信力和認受性。對此,政府有三件事情可做:

一是向公眾詳細闡述選管會發表的2020立法會選舉報告書中,「一個人可同時通常居住兩個地方」的選民定義。二是政府應說明此次境外投票範圍是居於內地特別是大灣區選民,屬於先導計劃,後續還將研究海外選民投票事宜並作出適當安排。三是政府應借鑒國際選舉觀察員的做法,邀請無政黨背景的太平紳士等中立人士加入境外投票監察隊伍。建議在明年立法會選舉一至兩周前實行提前投票,除特區可派出選舉官員和投票工作人員到境外,亦可由太平紳士、候選人的代理人在場監票,確保選舉公平公正。

來源:大公報10月17日A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