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宣誓效忠理所當然

文/文兆基

日前,公務員事務局向各部門發出通告稱,所有於本年7月1日或之後聘任的公務員,將要宣誓或作出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大部分準受聘者須在接受聘任時同時簽署聲明,直接受聘高級職位如部門首長則須宣誓,而現職公務員的安排,則是有待敲定。至於違反誓言的問題,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表示,如公務員違反聲明至違法程度,會由法律處理,包括香港國安法;若公務員的言行有違《公務員守則》,會按現有機制處理,最嚴重可革職。

消息傳出之後,公務員工會聯合會總幹事梁籌庭表示,政府此舉嚇得「『有料』都不想加入政府」,又擔心日後政府若推出會使公務員權益受損的政策時,有同事表達意見是否會以言入罪、「甚至可能要坐監」云云。

另一方面,港大法律學院講座教授陳文敏則表示,聶德權提到公務員違反誓言,即是指不支持「一國兩制」,或者有推翻政府的意圖,當中的「推翻」是以武力手段推翻政權,但違反誓言則有很多原因,兩者在邏輯上不連接,形容聶的說法是「非友即敵」云云。

不諱言的說,梁籌庭作為工會代表,有此想法雖可理解,但是有點過慮。首先,聶德權談及違反誓言的後果時已指出,只有違反誓言達至違法程度,才會按法律處理,如公務員違反《官方機密條例》、《刑事罪行條例》的「煽惑離叛罪」,亦可包括觸犯香港國安法。任何人違法,不論是否公務員,本來便須接受法律制裁,這點自然不用多說。

公務員絕非凌駕於法律

其次,香港國安法的條文規定也十分詳細清晰,任何人不管是否公務員,只要行動上從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勾結境外勢力或恐怖主義的活動,就需要接受法律制裁,這點本來便不會因規定公務員宣誓而改變。

工業行動方面,若行動是和平合法,其目的純粹是為了爭取或保住同事的權益,自然沒有問題。倘若工業行動是以聲援黑暴為目的,便有可能因此而受處分。不過幾乎可以肯定的是,公務員對於薪酬或待遇的不滿,或者工會要求改善待遇,基本上也難以算作違反國安法,自然不會牽涉梁籌庭所擔心的坐監問題。

至於陳文敏宣稱違反誓言的原因可以很多,但聶德權的原話其實是疑問句,其意思亦不是公務員不支持「一國兩制」或意圖推翻政府才算是違反誓言,這又算什麼「邏輯上不連接」?此外,效忠香港特區本來就沒有任何灰色地帶,試問又有什麼問題?

歪曲法律定義撐攬炒派

更重要的是,根據國安法第22條的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一)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或(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或(四)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的行為,均屬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

國安法第23條則規定: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上述第22條規定的犯罪行為,亦屬犯罪。須要注意的是,條文早已明文規定,所提及的推翻特區政府,其「推翻」的定義可不只包括武力手段,還包括「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換言之,即使是未經批准集結或非法集結,只要其意圖是旨在推翻中央或特區政府,或煽動他人參與這些集結,都有機會觸犯國安法。

由此可見,陳文敏的所謂批評,不但是扭曲聶德權的說話原意,更是自行歪曲「推翻特區政府」在香港國安法的定義。讓人感到惱怒的是,陳文敏立場上雖是一直支持攬炒派,但是好歹是個法律學者,他又怎會不知道「推翻」在國安法的法律定義,並非只含武力手段?既是知情,他還要這樣說,除了是蓄意誤導市民之外,又算不算是學術失德呢?這個問題,還請聘請陳文敏的香港大學,能夠給予足夠正視,以免對方打着港大教授的銜頭,繼續哄騙公眾,以及誤人子弟。

來源:大公報10月15日A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