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港澳居民在內地可就近換補「回鄉證」

(大公文匯全媒體 記者 趙一存)港澳居民自2020年10月10日起可在內地就近申請換發補發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即「回鄉證」)。記者10日從中國出入境管理局了解到,回鄉證申請需提交有效的身份證件等七項完整材料,且須交驗原件並提交複印件。如果因所在地交通不便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回鄉證的,簽發時間可延長至20個工作日。申請人逾期12個月未取證,將視為自動放棄。另外,回鄉證有效期分為10年和5年兩種,辦證價格分別為350元(人民幣,下同)和230元。

據了解,在內地的港澳居民要申請回鄉證,需要符合四項條件之一,分別為所持回鄉證有效期不足六個月或已經過期的;回鄉證持證人身份信息變更的;所持回鄉證遺失、損毀的;需要在內地換發、補發回鄉證的其他情形。在申請方式上,提出申請的港澳居民應由本人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未滿18周歲的申請人應由監護人陪同辦理;因患病等原因本人無法前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的,可提交相應證明材料和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記者了解到,申請材料包括填寫完整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並粘貼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要求的申請人照片;申請人有效的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未滿11周歲未辦理香港居民身份證及身份證上無照片的香港居民,應交驗回港證或簽證身份書。未滿18周歲的申請人應交驗監護人身份證明原件、監護關係證明;申請換發回鄉證的,應提交現持用的回鄉證;申請補發回鄉證的,應在《申請表》中填寫遺失聲明。

申請材料還包括身份信息變更的,應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或澳門身份證明局等部門出具的身份信息變更的證明文件;委託他人代辦的,應提交申請人病情證明等相應材料和委託書,被委託人需交驗本人身份證件;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申請材料。

在辦理時限和證件領取方面,回鄉證申請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簽發,因所在地交通不便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的,簽發時間可延長至20個工作日。符合加急辦理情形的,按規定可予以加急辦理。出入境管理局提醒,港澳居民可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領取證件,或自願選擇通過郵寄取證方式領取。申請人自預約取證之日起超過12個月無正當理由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領取證件。回鄉證有效期分為10年有效和5年有效兩種,辦證價格分別為350元、230元。其中10年有效證件簽發給申請時年滿18周歲的申請人、5年有效證件簽發給申請時未滿18周歲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