攬炒團隊涉違國安法三大罪
(大公報記者 海芯葆)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因涉違反香港國安法被捕,而同案警方亦拘捕了「我要攬炒」團隊成員,包括前香港眾志常委周庭、前學民思潮成員李宗澤、「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等人。團隊發言人「攬炒巴」劉祖迪今年年初疑潛逃英國,目前被警方通緝。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攬炒」團隊仍繼續運作,要求外國制裁香港。法律專家認為,「我要攬炒」團隊至少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中的三宗罪,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以及勾結外國勢力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宗罪:分裂國家罪 付諸行動搞「港獨」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0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攬炒」團隊負責人在網媒的訪問,充滿「港獨」的想法,將國家與香港完全對立。他聲稱「香港人被中共burn咗幾十年,所以我們至要burn番中共。」他又提到,「要重拾香港的民族性格,具備國際視野,同時曉得在國際間斡旋……成功攬炒中共之後,在外流亡的港人要帶着經濟資源,背肩香港的語言、文化、身份、歷史,重建香港。」
馬恩國指出,有關分裂國家罪,香港國安法第21條規定,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香港國安法第20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攬炒」團隊負責人這樣做,具備煽動他人做出分裂國家的行為。因為負責人提到成功攬炒中共之後,就希望在外的港人「重建香港」。攬炒就是要中國崩潰,而「重建香港」的意思明顯是指將香港獨立於國家,其分裂國家的目的亦很明顯。破壞國家統一完整,又有實際行動,所以有機會觸犯分裂國家罪。
至於刑期方面,觸犯第20條的話,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判處終身監禁或者十年以上的監禁;對於積極參加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監禁,對於其他參加的,判處三年以下的監禁、入教導所或社會服務令。觸犯第21條的話,情節嚴重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監禁;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的監禁、入教導所或社會服務令。
第二宗罪:顛覆國家政權罪 破壞社會推翻政府
「攬炒」團隊負責人在網媒的專訪聲言,他們的口號是「If we burn, you burn with us」(如果我們毀滅,要你一起陪葬)。而他們的理念不單要破,而是要「先破後立」,他們要破的對象,除了是特區政府之外,還指向中央政府。負責人當時揚言,「目的就係要光復香港,攬炒對象就係中共同佢嘅走狗。」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法學教授傅健慈認為,這樣有機會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根據香港國安法,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機關。攬炒即是要破壞社會秩序安寧,包含了公然挑釁特區政府的意思,要推翻中央政權機關或香港特區機關。這個目的也是相當明顯。另外,該團隊不是空談,而是有實際行動支持和實踐其目的。
至於刑期方面,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於終身監禁或者十年以上的監禁;對於積極參加的,處於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監禁,對於其他參加的,處於三年以下的監禁、入教導所或社會服務令。
第三宗罪: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 眾籌「黑金」勾連外力
「攬炒」團隊的負責人於今年7月9日接受網媒《立場新聞》訪問時,承認要眾籌175萬美金,即是過千萬港元,以便給美洲、歐洲、亞洲三區的攬炒團隊繼續運作。負責人當時揚言,「我自己心目中的路線是,靠終極攬炒、靠國際制裁,特別是美國方面的強力制裁──取消香港的獨立關稅區地位、無得入口精密零件等」、「單靠美國未必夠,絕對需要加埋英國,甚至是Five Eyes(五眼聯盟)的國家一齊聯手,先可以用最快速度或者最強幅度去制裁……」
夥外國反華議員亂港反中
此外,「攬炒」團隊已正式加入「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與13國的反華議員聯手推動要求各國進行更強硬的立場對抗中國。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9條,只要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對香港或中國進行制裁,都算於觸犯該項罪行。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認為,「攬炒」團隊講明要制裁國家,而且是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然與外國組織推動制裁,是以身試法。觸犯有關罪行的刑期,會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限期。罪行重大的,可以處於終身監禁及十年以上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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