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之一【分裂國家罪】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通過香港國安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49號主席令予以公布。全國人大常委會還通過把該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決定。昨晚特首林鄭月娥簽署刊憲公布,即時生效。

香港國安法共66條,分為6章,法律明確規定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其中包括分裂國家罪,即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犯上述罪行,即屬犯罪。